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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种保险在购买之前,我们都应该要清楚它的赔偿范围,对于第三者责任险来说,往往被人忽视的就是它的“第三者”的界定。那么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第三者”的界定是否有什么关系呢?下面安盛天平给大家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第三者”的界定
案例回放一
车主赵某有一辆货车从事货运经营,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内,赵某聘请司机驾车,自己随车前往广州送货途中发现车上货物被盗,赵某急忙让司机将车停靠路边下车查看。由于车未停稳,赵某跳下车后摔倒,被该车后轮压过身亡。当赵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保险合同中损害原告权利的免责条款无效,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补偿金等各项损失20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第(1)项已明确规定:机动车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赵某自己的车辆将自己压死,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案例回放二
2014年11月2日,协盛公司就其所有的闽CB4061号牌货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同年11月9日,协盛公司驾驶员温某驾驶该车送货时,在某经营部院内停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将车熄火和挂挡停车即下车,导致车辆后溜并撞到走到车后与他人交谈的驾驶员温某,造成其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协盛公司在赔偿了驾驶员的死亡赔偿金、经济补偿等损失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保险公司则以温某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范畴拒绝赔偿。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涉及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界定问题。其中,案例一争议的焦点是家庭成员是否属于第三者;案例二争议的焦点是驾驶员是否属于第三者。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时,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一般而言,保险公司称第一者,驾驶员称第二者,事故中的受害人称第三者。但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都规定:驾驶员和他的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可见,对于第三者的界定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综上所述,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第三者”的界定对于我们来判断是否得到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至关重要,同时,这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部分。所以,我们在进行第三者责任险购买之前,就要清楚的了解到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以及免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