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通家乐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通家乐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合同为家庭提供综合风险保障,保障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下列范围内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一)家庭财产保险
1、家庭财产保险
2、盗抢保险
3、租赁费用损失保险
4、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
(二)家庭责任保险
1、居家责任保险
2、个人责任保险
3、监护责任保险
4、宠物责任保险
5、出租人责任保险
(三)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1、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2、家庭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津贴保险
其中,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后才能投保盗抢保险;投保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后方可投保家庭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津贴保险。
第三条 本条款包括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家庭责任保险条款、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称:分项保险条款)和通用条款四部分。分项保险条款与通用条款规定不一致的,以分项保险条款为准;分项保险条款没有规定的,适用通用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 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安盛天平财产 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五条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保险财产:
(一)房屋(包括独立车库)及其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指家用电器(不包括便携式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
第六条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保险财产:
(一)被保险人合法租赁、使用、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第五条列明的财产;
(二)手机、手提电脑、CD播放器、随声听、MP3播放器、电须刀、照相机和摄像机等
便携式家用电器;
(三)手表、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等单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且出险时能提供购买发票的
贵重饰物;
(四)存放于室内的人民币、国库券、企业债券等
现金及有价证券;
(五)单件市场价值1000元以上的字画古玩、珍贵邮票及其他
收藏品。
第七条 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家庭财产保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或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陷或下沉;
3、机动车辆撞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4、自来水管、暖气管、排水管和排污管等管道爆裂;
5、邻居家管道爆裂或漏水。
(二)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下称:
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所施救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
(三)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以下称:
残骸清理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残骸清理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
第九条 盗抢保险
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导致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十条 租赁费用损失保险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或无法出租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租赁支出或租金收入损失给予每天不超过300元人民币的补贴。补贴期只限于实际修复期,且每次事故的补贴期最多不超过30天。
第十一条 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
(三)家用电器使用不当或本身内在缺陷;
(四)门窗未锁所致盗窃、窗外勾物行为;
(五)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或保险房屋内暂住人员盗窃、纵容他人盗窃;
(六)管道试水、试压、未按规范改动管道或私自改动不允许改动的管道;
(七)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的倒塌;
(八)保险财产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作为保险财产代保管人或租赁人时,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免予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家庭财产保险
除
现金及有价证券外,各类财产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保险财产实际价值或市场价值内协商确定。
现金及有价证券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十五条 盗抢保险及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
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财产保险金额总和内协商确定,但其中
现金及有价证券的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便携式家用电器的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的保险金额在家用电器保险金额内协商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修,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保险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时,本公司在其保险金额内按照保险财产实际价值赔偿。但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低于其实际价值的80%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赔偿。
(二)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在其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或修复费用赔偿。但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低于其实际价值的80%的,本公司根据实际损失或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施救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所施救全部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核定
施救费用。
第二部分 家庭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以下称:
第三者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经本公司同意的诉讼费用,本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
居家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1.因疏忽、过失引起火灾或爆炸;
2.房屋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
3.管道爆裂;
4.其他附属设备倒塌、脱落、坠落、爆裂。
(二)
个人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在居所及办公场所以外的地方,因过失造成第三者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三)
监护责任保险:
因被保险人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造成第三者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四)
宠物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第三者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五)
租赁责任保险:
因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保险单载明出租房屋内的房屋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犯罪行为、恶意伤害行为、恶意破坏行为、斗殴;
(二)诬陷、诽谤、恶意中伤、欺骗;
(三)服用违禁药品而致精神耗弱、心神丧失;
(四)醉酒后驾驶助动车、醉酒后骑车。
第二十一条 下列损失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列传染病导致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所有、使用、管理、修理、维护机动车辆、航空器、船舶或枪枝等过程中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三)被保险人对其近亲属或受雇人所致之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租借、代管财物之损毁或灭失,所致之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专门职业、执行公务或履行契约关系所致之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以契约或协议所承担之赔偿责任。但即使无该项契约或协议存在,仍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不在此限。
赔偿限额
第二十二条 各项保险责任的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部分 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的确定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本人及其近亲属、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时,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亡或确因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在180日(含第180日)内身故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五一、十一及春节长假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确因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在180日(含第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残疾程度,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60日为限。
(二)
家庭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津贴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和保险单载明的
住院医疗津贴日标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每次给付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不超过60日,累计给付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天数以180日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
(七)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
(八)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九)被保险人因手术治疗、药物治疗等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除非另有约定,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翔、跳伞、攀岩、狩猎、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费,但发生第一款情形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意外死亡、残疾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住院医疗津贴日标准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死亡、残疾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的意外死亡、残疾保险金额除以投保时注明的被保险人人数。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对应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任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本公司均按本合同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当累计给付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的天数达到180日时,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津贴保险责任终止。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及时通知本公司。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二十九条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四部分 通用条款
保险期间
第三十条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总责任免除
第三十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各种环境污染;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下列损失或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三)罚款及惩罚性赔款;
(四)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本公司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载明事项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及时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报案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赔偿处理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必要的发票、单据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八条 除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外,本保险负责赔偿损失或费用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应该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本合同的解除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退还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但投保人应当向本公司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为保险单载明合计保险费的5%;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
保险期间(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短期月费率(%)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一)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
(二)实际损失:使受损财产恢复到出险时状态的修理或重置费用。
(三)有价证券:指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
(四)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六)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所遭遇的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并不可抗拒的客观事件。
(七)家政服务人员:指按照雇主的要求,以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雇主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
(八)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治疗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费、检查费和按普通病房标准计算的床位费,不包括挂号费、护理费、膳费和陪护费。
(九)
五一、十一及春节长假期间分别是指:
1.五一长假期间:每年的五月一日至五月七日;
2.十一长假期间:每年的十月一日至十月七日;
3.春节长假期间:每年的农历初一至初七。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疾程度 |
给付比例 |
第
一
级
|
1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
100% |
2 |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3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4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5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6 |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
7 |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
8 |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第
二
级
|
9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
75% |
10 |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第
三
级
|
11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50% |
12 |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3 |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
14 |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
15 |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第
四
级
|
16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30% |
17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8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9 |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
20 |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
21 |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
22 |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第
五
级
|
23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20% |
24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25 |
两手拇指缺失的 |
26 |
一足五趾缺失的 |
27 |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
28 |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29 |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第
六
级
|
30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15% |
31 |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2 |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第
七 级
|
33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10% |
34 |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